山东:发布“严格禁止一刀切的九项措施”
作者:聊城德润环??萍加邢薰? 来源:http://www.stjwort.com 日期:2022/5/21 10:26:59 人气:0 标签: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十六种情况,全国第.一?!兑饧纷杂》⒅掌鹗┬?,有效期1年。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免予处罚,明确了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况,包括:对于未批准建设的单位,检查前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污染排放标准超标的单位,污染企业零散以及一些没有设置监测点和采样监测平台的违法行为,可以免征。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则不受惩罚。
明确10种免予处罚情形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10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 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是对单位未验先投的,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 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 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三是对个人未验先投的,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
四是对超标排污的,即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但 超标倍数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可免予处罚。
五是对“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的 ,免予处罚。
六是对部分行为违法的,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 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 ,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 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环境?;す芾碇贫群筒僮鞴娑?/span>、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 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明确6种减轻处罚情形
《意见》规定了6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据悉,市级层面出台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全国没有先例。
一是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少,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的;
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 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 的;
五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的。
六是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免罚
此外,《意见》指出,不可抗力免罚,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
《意见》明确, 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严格减免程序
减免行政处罚是很大的一项自由裁量权,需要通过程序予以规范、制约 ?!兑饧饭娑思趺獾纳蠛顺绦?,即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经集体研究后,对符合《意见》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意见》规定, 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意见》规定的免除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免除处罚。
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减轻超过最低处罚额50%的,在调查终结建议中依据规定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市局或分局案审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决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严格执法人员职责
同时,《意见》明确了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处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按程序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